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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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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

  • 发布时间:2015-11-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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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新疆中亚毛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保障现货挂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秩序,根据《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现货交易商参与现货挂牌交易时,以及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在对现货挂牌交易进行日常管理时,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现货挂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
第三条、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摘牌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摘牌,同时与挂牌方签订不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交易场所是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四条、交易商品范围由交易中心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中心推出的交易品种范围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交易中心申报新的交易品种。交易中心有权针对特定类型或规格的交易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五条、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的交易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同时存入用于担保合同履行的诚信保障金。卖方可以提交交易中心认可的仓单抵顶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比例为成交金额20%,诚信保障金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六条、交易商品报价为交易商申报指定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挂牌交易的委托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有效,摘牌方在交易时的成交数量必须大于等于挂牌方确定的起订量。
第七条、现货挂牌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除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管理办法或交易办法(包括交易中心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应作为电子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具有约束力。交易中心并非本条所述电子交易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八条、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结算、交收等事项。
 
第三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九条、交易资金结算是指根据成交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现货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货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进行核算、划转的业务活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如需采取其他计价单位的,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相关规定。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并在交易系统为现货交易商开通交易资金账户,对现货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现货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对现货交易商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其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现货交易商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交易资金账户和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第十二条、合同成交后,买方需在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足额的货款,对符合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以及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的,交易中心将按照规定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在买方交易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货款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没有义务或责任垫付货款差额,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不利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现货交易商根据交易及交收情况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对现货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当日结算,现货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结算数据。
 
第四章 交收
第十五条、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并结清相关费用的过程。
第十六条、交收形式分为正常交收和自主交收。正常交收方式中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为双方货物交收及票款交接提供相应服务;自主交收方式中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
第十七条、现货挂牌交易一经成交,即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进入交易中心规定的货物交收流程。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为现货交易商提供指定交收仓库(厂库),指定交收仓库(厂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为现货交易商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条、为保证履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交易中心对交收违约方收取交收违约罚金。
第二十一条、现货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二条、现货交易商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争议无法解决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属于本管理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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